115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_附錄五 試場規則(114.11.27修正公告)
附錄五 試場規則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礙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三、考生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居留證或護照或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入場應試,並將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
未帶身分證件入場,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考生可先行入場應試;身分證件至該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者,扣減該科成績3分。上述扣分至0分為限。
未攜帶身分證件者,除依上述規定扣減該科成績外,另應於該節考試畢由監試人員陪同至試務辦公室簽立切結書及拍照存證以備日後查驗,並於該項考試筆試結束日之次一上班日下午五時前,應親持身分證件正本至試務單位補驗,未依規定補驗者,該科成績以0分計算。
四、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考試開始20分鐘後不得入場,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取消其應試資格。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考生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分;經制止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進入試場後至考試開始60分鐘內,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出場,違者該科以0分計。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五、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號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准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位置或錯用卷(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坐錯位置或錯用卷(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六、考生應試入座時不得攜帶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拍攝、錄影等功能之物品。各考試科目除另有規定之考科外,餘均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
考生入場後,除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需用品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將前項器材或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並得依其使用狀況加重扣減該科成績至0分止。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手錶及所有物品,於考試時間內不得發出聲響或有其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形,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如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
考生攜帶入座之准考證以一張為限,且不得作為計算、抄錄試題或答案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
七、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八、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九、考生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不得將答案卷(卡)攜出試場,違者該科以0分計。
考生出場時應將答案卷(卡)交予監考人員,不得遞交他人代繳,考生交卷後,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公告應回收試題之科目,考生逕將試題攜出或抄錄試題或答案,並攜出試場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拒絕繳回者,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未公告試題回收之科目,試題在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不得攜出試場,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提早離場之考生得於當節考試完畢後領回試題。
十、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考試時間或補考。
十一、考生於考試時應保持肅靜,如有違規或舞弊之行為,本校得依情節之輕重,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勒令出場、取消考試資格處分。
十二、答案卷(卡)不得書寫與試題無關之任何文字符號,亦不得在答案卷(卡)之「非作答區」作答或書寫任何符號,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三、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3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四、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招生委員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